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计算风荷载标准值时,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如何考虑?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2021》4.6.5-2 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应根据地形特征、脉动风特性和流场特征等因素确定,且不应小于1+,其中μz为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计算风荷载标准值时,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的适用标准规范条文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6.5-2 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第 8.6.1条、《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第 4.2.1条。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6.5-2条 “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规定的“围护结构的阵风系数”意义相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6.5-2 条关于确定“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的依据因素,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第 8.6.1条“围护结构的阵风系数”的计算考虑因素一致。
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第4.2.1条规定,系数 β在计算檩条、墙梁、屋面板和墙面板及其连接时取值为 1.5。
具体工程应用时,对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檩条、墙梁、屋面板和墙面板及其连接等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放大系数,应按工程应用要求、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的规定进行确定。即沿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第 8.6.1条的规定,采用阵风系数 βgz,作为平均风荷载的放大倍数,且应满足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第 4.6.5-2 条围护结构风荷载放大系数最小值、及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第 4.2.1条 β=1.5的要求。